【上訴得直】涉參與6.4非法集會判囚 黃之鋒上訴得直改判囚8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1/19 16:02

最後更新: 2022/01/19 16: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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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參與6.4非法集會判囚,黃之鋒上訴得直改判囚8個月。(資料圖片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26人早前就參與2020年維園六四晚會,而被控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,當中黃之鋒及梁凱晴認罪後,分別被判囚10個月及4個月,兩人今(19日)向上訴庭就刑期提出上訴。上訴庭聽罷陳詞後,裁定黃上訴得直,改判囚8個月,而梁的上訴則被駁回。

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時指,黃因本案被判刑時,牽涉多宗同類案件,因此有部分刑期應與其他同類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,而且原審法官以15個月起量刑起點屬過重,尤其是原審法官將黃的量刑起點上調至遠超其他同案被告,做法並不合理。

關又指,黃、梁兩人於案中的角色有限,黃只在維園逗留了一段短時間,而梁在集會中亦沒有發表任何公開講話,因此兩人的判刑均屬過重。

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,黃於其他案件獲法庭批准保釋後不久,即干犯同類罪行,因此原審法官上調其量刑起點亦屬正常。鑑於案發期間有關未經批准的集結對公共秩序和衛生構成的風險,原審法官針對黃、梁兩人所訂的量刑起點並非過重。

上訴庭兩名法官經考慮後,決定就部分上訴理據裁定黃上訴得直,刑期由10個月下調至8個月,當中6個月與其他同類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;至於梁提出的上訴則被駁回,法官將於稍後頒佈裁決理由。

據了解,黃之鋒連同其他同類案件,共需服刑23個半月,撇除因涉《港區國安法》案件而被還押,黃可於2022年3月中刑滿出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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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